在各类
刑事诉讼程序当中,
犯罪嫌疑人撤回原先供述并实施相反陈述的情况下,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主要是依据其个人实际状况和行为特征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例如,被告人所涉
罪名并非
暴力性质,且有可能被判决处以
有期徒刑以下的
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等等。在此过程中,法院或者检察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即便犯罪嫌疑人实施了
翻供行为,但只要其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仍然存在着获取取保候审批准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