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糖尿病并非成为取得
保释的必然障碍之一。对于是否准予保释这一决定,主要考量的是
犯罪嫌疑者或是被告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案情的性质特征等多方面因素。若糖尿病患者的病情并未对其参与庭审或者遵守保释规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法院或检察机关便有可能会批准其进行保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