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合并程序后,
债权债务关系即依法转嫁至合并所诞生的崭新公司。
依照现行
法规之规定,施行
法人合并之后,原合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力与应负的各种法定义务皆由合并后全新法人实体拥有并负责履行。
换言之,当涉及到企业完整化过程中的公司合并事宜,全部合并方在加入之前所拥有的所有债权及背负的所有
债务都将由合并后得以延续或新确立的公司来全权承继。
《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