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通常情况下被视为
刑事审判后期执行环节中的一环,旨在对已被裁定判处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
犯罪人员进行考察和监管。
在执行一段时间的刑期后,罪犯如若能够严格恪守监禁规定、积极参与改造过程并且展现出真诚悔过的态度,确保其不会再度作出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时,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是否附带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并实现有限度的自由权益恢复。
值得注意的是,假释的实施条件更为严格和明确。
具体而言,针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所面临的
假释考验期限需覆盖其还未完全执行完的刑期;
而对于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所享受的假释考验期限则需要达到十年之久。
同时,假释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应自罪犯获得假释资格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