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过程中,首要的要求是符合下列几项基本条件:
首先,律师必须持有正式的执业许可证书,并且需要获得嫌疑人本人或其
近亲的授权委任为辩护代表;
其次,该次会面应在相关的执法机构例如
侦查机关以及看守所等法定场所进行,并且要
保证侦查人员在场,以维护会谈的公开透明性,然而对于律师和嫌疑人之间的书信传递则无需受制于侦查机关的审查;
最后,在会见期间,律师有权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向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但是严禁协助嫌疑人隐瞒、
销毁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