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刑事诉讼制度下,一般而言,二次审讯应在初次询问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展开,然而,具体的实施时间需根据案情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来灵活调整。这并不代表着存在一个固定不变的所谓“二次审讯”阶段,实际上是指在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
拘留期间,
侦查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多次询问。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审讯次数并未受到任何法律条文所规定的限制,完全取决于侦查工作的现实需求与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