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环境之下,执业律师亦有遭遇会见上的种种限制的可能性,尤其是牵涉到国安问题、恐怖行动以及大规模的社会群体性冲突等重大敏感案情时。这些限制措施旨在保障调查取证环节得以顺畅有序地推进,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之大局。在此类复杂案情中,律师虽然无法完全发挥其正常的法律服务职能,但仍然有可能在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或者遵循特定的规制条件之后,为
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