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决定,并且需要向被指控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
近亲属及时通报。至于具体的办理期限,并无统一的规定,但是各
司法机关都会尽速处理。一旦决定对某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相关的司法机构将会依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同时明确告知执行的起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