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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45天后,后续问题应如何处理

在进行简易注销手续之后,贵公司只需在4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便可完成此项流程。
在此过程中,首先需要您的团队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上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以及全体投资人的承诺等信息(请注意,如若贵司属于强制清算破产程序结束的情况,则不适用该方法),公告时间预定为45个自然日。
与此同时,住所地所在的县级以上的登记机关还需将贵公司预申请的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单位,涉及到外资投资的企业,也需同时向同级的商务主管部门发送相关通知。
公告期间,贵公司的利益相关方以及各相关政府机构都有权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的“异议留言”功能来表达其对此次公告内容的疑问及意见,只需要简单地说明理由即可。
等到公告期限届满之后,贵公司便能够正式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了。
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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