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若欲终结进行中的
取保候审程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具体要求:其一,在启保候审期间内,
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并没有触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禁止的行为规定;其二,自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日起,待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凭借着
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被退回的
保证金。只有在上述两项条件均已达到的情况下,方可视为取保候审程序已经圆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