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关于涉嫌严重违反交通
法规的传讯文件之后,被指控为罪犯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职责,依照指令按时抵达书面要求的指定场所,以便接受相关机构进行的深入询问。若在此期间身处家中,也依然有权利选择在自家接受调查询问。在接受调查询问的过程中,被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所有提问,决不可对任何实际情况有所隐瞒。与此同时,被告还有权享有由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援助服务。然而,倘若
传唤、
拘传的持续时间超出了法定的十二个小时,并且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不属于极其重大或复杂,以至于需要采取
拘留、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范畴,那么这样的行为无疑是非法的。另外,在整个传唤、拘传的过程中,必须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充足的食物供应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