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当中若公权力机关在对某位人员实施
拘留行为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确定了其并不符合拘留标准的话,那么就必须立即对其解除拘留,并且还要为其出具
释放证明文件。这也就意味着,如果
被拘留者本人或者他/她的
代理律师认为此次的
逮捕行动是非法或者存在程序错误的,他们有权依照本法律条款直接向公权力机构提交相关申请以要求撤消对
当事人的拘留;而公权力机构在收到此类的申请书之后,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进行详细审查,最终如确认拘
禁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则应该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还需为其开具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