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当被告方与
犯罪嫌疑人在经历了拘捕环节之后,检察院应对其是否仍有必要实行
羁押状态进行全面深入地审慎评价。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无必要继续加诸羁押,检察院有权建议解除或变更相应的
法律强制措施。当然,相关部门也应在收到此项建议后的十日内向检察院呈报执行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捕后,检察院经审慎认定为已无需继续羁押时,便可据此提出释放或更替为其他强制性措施的提案。从理论层面而言,这就意味着一名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必然要被长久羁押于
拘留中心,而是可能会依据具体状况而得到释放或是实施其他适宜的
强制措施。然而,实际操作中究竟能否实现此等转变,则须视个案的具体情状以及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