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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性防卫能力能定强奸罪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明确的内容,强奸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包含有利用暴力胁迫或是其它不当手段强行对女性实施性行为。性防卫能力可以视为女性自我防护的能力指标。若此项能力被判定为缺失,则在法律层面上看,她有可能被认为缺乏足够的力量去抵抗性侵犯。在此种情境下,如果有任何人借由暴力、胁迫以及其他不道德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便有可能触犯强奸罪。然而,是否构成强奸罪还需综合考量其他诸多因素,如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法定定义,以及是否存在诸如“情节恶劣”、“涉及多名受害者”、“在公共场合公开强奸”、“轮奸”、“对未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或造成其身体伤害”、“导致被害人身受重伤、死亡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加重情节。若在案件中,被认定为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被证实是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那么该案可能无法构成强奸罪。但是,倘若存在强迫或非法手段,即便被害人没有性防卫能力,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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