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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和刑事拘留可以共存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应于24个小时之内完成初步询问;若发现存在不宜继续予以拘留的情形,须立即将其释放且同时向其出具书面解除拘留通知书。由此可见,若公安机关意识到先前的拘留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故而在实践中,逮捕刑事拘留两种强制措施原则上是不能并行存在的。若已对嫌疑人采取了逮捕措施,那么在发现拘留措施不当之后,也应立即将其释放,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原有的逮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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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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