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实施
拘留之后,应于24个小时之内完成初步询问;若发现存在不宜继续予以拘留的情形,须立即将其释放且同时向其出具书面解除拘留通知书。由此可见,若公安机关意识到先前的拘留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故而在实践中,
逮捕与
刑事拘留两种
强制措施原则上是不能并行存在的。若已对嫌疑人采取了逮捕措施,那么在发现拘留措施不当之后,也应立即将其释放,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原有的逮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