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细则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是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其次是就算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但只要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再次是若患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我料理、孕妇或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如若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最后是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结,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在理论层面上,若犯罪嫌疑人体检或被告确实符合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又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威胁的话,他们其实是有权
申请取保候审的。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司法机构究竟会否同意其
取保候审申请,这取决于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