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明文所指,对于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对被告人独立适用
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等
刑罚种类并打算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从而避免产生社会危害可能性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在其他特定情形下的人员,均可适用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关于
酒后驾车行为,若情节轻微,可能面临拘役或管制的
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酒驾者可能需要接受取保候审的监管。然而,若酒驾行为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并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带来社会危害性,那么这类酒驾者同样需要接受取保候审的监管。因此,是否需要实施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