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的场合可涵盖以下几种情况:首先, 受理案件的
司法机关判断有可能对涉案人员处以
管制、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之情况;其次,若该涉案人所涉及的罪行可能导致对其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则亦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然而,对于
累犯缓刑的情况,需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若累犯缓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但是,如果累犯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他们的行为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就很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累犯缓刑本身并不能自动决定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而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