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强制性程序,赋予了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特定条件下免受
羁押之苦,并可在社会环境中等待最终
司法判决的机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范,取保候审的
适用范围如下所示:首先,可能面临
拘役、
管制或同时适用二者的独立惩罚,以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其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次,如果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对于此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也可以适用;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只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适用;最后,若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