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制度在以下诸多情形下得以适用:1. 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大幅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2. 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而且对其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构成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3.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正处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要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即可适用该项措施;4. 当
羁押期限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对于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可适用此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