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对强奸罪的确立
立案侦查需具备充足
证据作为支撑。同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机构在开展
立案工作之时,须具备充分且确凿之证据来证实被告方存在
犯罪嫌疑。此类证据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目击者所提供的口头证词,
受害人的当庭陈述,
物证、检验鉴定结论以及视频监控记录等等。若缺乏足以证实
犯罪行为实质情节的证据,即无法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