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完毕
取保候审保证金额度之后所需面临的程序规程往往包括如下几大主要阶段: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于缴付取得了取保候审保证金额度以后,理应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权利的公安机关提交相应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其次,公安机关在收到该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之后,便会根据规定出具关于实施取保候审的相关决定文书,并将此决定文书直接送达到每一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手中;再者,这份
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必须包含取保候审的具体期限以及被取保候审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等重要信息;接下来,被取保候审人有责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决定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其中包括随时接受
传唤、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区域、禁止与特定人员接触等等;最后,在整个
取保候审期间内,若被取保候审人能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且未曾违反任何取保候审义务,那么当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公安机关将会把之前收取的
保证金如数归还给
当事人。然而,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
违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没收其保证金,同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以上所有流程均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