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构成强奸罪须得以
暴力、
胁迫及其他性质恶劣之手段为之。若无确凿且充分之
证据证实存在此类行为,仅凭借受害者口述之内容则实难对
当事人予以指控与定罪。现行法律对于案件审理之严谨性与精确度有着严格的要求,任何所谓的口述陈述在特定情形下虽可视为证据之一部分,然单一可疑的口述陈述却无法独立支撑起整个
犯罪事实的证明。因此,若无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仅凭口述便断言某人犯有强奸罪,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