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细则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关于洗钱罪行所涉
财产刑罚问题,即
罚金的具体金额,均应依照
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和情节予以相应的决定。在实践中,每位案件的具体情况均有所不同,当下法律尚未对基本罚金金额进行明确设定。因此,对于涉及洗钱罪行且
涉案金额达三十余万元的案例,我们无法直接提供一个确切的罚金金额。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虑到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犯罪所得的实际价值、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表现以及是否存在真诚的悔过之意等等,然后再根据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