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条件不但包括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行动之人,孕妇或是正在哺乳其婴幼儿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而且还包括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行动之人,孕妇或是正在哺乳其婴幼儿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倘若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确实满足以上条件,并且经由医生证实其身体状况适宜接受试管婴儿手术治疗,那么在
取保候审期间,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可能进行试管婴儿手术的。然而,最终能否实施手术,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与医生的专业意见,同时也必须考虑到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期间的社会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