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
抢劫罪的定罪,并不仅仅依赖于抢劫金额这一唯一参考依据。事实上,抢劫罪得以成立所需具备的要素是
行为人在
犯罪过程中实施了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来获取他人的公私财物。根据该法律条款,对于抢劫罪的
法定刑罚设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
罚金;若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法条中所列举的八种特定情况之一,那么其将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事制裁,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抢劫罪的构成并非仅仅取决于抢劫金额的大小,更重要的是看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完全符合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以及是否实际夺取了他人的公私财物。尽管抢劫金额的高低可能会对
量刑产生一定影响,但它绝非构成抢劫罪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