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重大的
刑事案子并不能迅速宣布审判结果,而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判决能够准确无误地反映案件的真相,因此,此类案件往往会选择在固定日期进行宣判。
然而,如果案件适用了
简易程序处理,那么在法庭上立即宣布判决结果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当庭宣判与否,主要由主审法官依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对于所有类型的判决宣告,原则上都应公开进行,无论当庭还是择期。
当法庭现场作出判决时,必须在第五个工作日内将
判决书送达给案件双方(包括被告人、原告人和
辩护人)以及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检察机关。
若选择定期宣告判决,则应当在判决宣布之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到相关人员及检察机关手中。
最重要的是,判决书的送达必须同时涉及到案件的辩护律师和
诉讼代理人。
当然,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
对于那些已经承认
犯罪,愿意接受惩罚并且提供
证据或证词的案件,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一般来说,需要拒绝采纳检察院所做出的指控
罪名以及相应的
量刑建议:
第一种情况,即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不符合犯罪的要件,或者从根本上来看,他们不应该受到
刑事处罚;
其次,被告人也许是在强制或被迫的前提下
认罪认罚的;
再者,被告人对检察院所指控的
犯罪事实存在否认态度;
此外,如果检察院提出的
起诉观点与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的罪名之间存在差异;
最后,如果存在任何其他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
当事人和
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