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在公共
诉讼案件中适用
刑事和解的相关事宜。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那些由
民间纠纷引发,且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侵犯财产罪行的案件,且
量刑上限为三年
有期徒刑者方能适用于此种和解方式。
在此过程中,
自首者、被告人均须
保证在过去五年内未曾有
故意犯罪记录。
此外,对于除
渎职犯罪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亦可考虑采用刑事和解手段解决。
在经过司法机构调解之后,若双方
当事人能够达成为协议并签署和解协议书,那么该和解协议将具备法定效力,对各方当事人皆具约束力。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本次所述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并非与
刑法中的
累犯概念直接相关联,二者意义有所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
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