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荣幸在此与您分享关于夫妻婚后方知一方父母赞助购置房产,在面临
离异时关于此类房产的详细分配规定。
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婚后父亲或母亲以其全额资金为其子女购置房地产资产,且资产所有权仅登记在该子女的名下,那么这被认为只是向自己子女单方面
赠予的行为。
因此,当
离婚发生时,该房地产资产便会完全归属到已登记的那一方手中。
其次,如果同样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
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但在资产所有权上却登记在对方之名下,倘若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者宣称此举是向自己子女赠送的声明,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同时向夫妻二人赠予。
因此,在发生
离婚事件之后,这类房地产资产将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划分。
最后,倘若婚后只有一方父母以部分资金为子女购置房地产,其余款项采用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资产所有权仍然登记在该子女名下。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在离婚之后,该房地产资产依然会归属于已登记那一方,但是对于共同
还贷以及增值部分,已登记的那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
赔偿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