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岁孩童
离婚案件中,法庭通常遵循有利于儿童权益保护的原则作出裁决。
当涉及到两周岁及以上未满成年的子女
抚养问题时,若父母双方都主张
子女监护权,那么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首先,如果一方已经实施男女性节育措施或由于其他因素导致失去了生育能力;
其次,如果子女已经跟随另一方居住很长时间,并且其生活环境的变动将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再者,如果一方没有其他子女,但是另一方却拥有其他子女;
最后,如果子女陪伴某一方生活,能够获得更有利的生长条件,同时该方还需要治疗一些长期难以治愈的感染性疾病或是遭受其他
重大疾病侵袭,以及面临其他可能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状况,那么他们并不适合和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