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要确定离婚时军人复员费中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先算出年平均值,即军人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总额除以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再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得出的数额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剩余的复员费则为军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