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当事人对地方人
民法院做出的第
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者,有权利在
判决书予以送到之日起十五日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样地,对于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
一审裁定表示不满的情况下,也可以在
裁定书予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应提交完备的上诉状。
上诉状所包含的内容,应该完整列出当事人的姓名;
原来审理此案件的初审人民法院的名称;
以及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等基本信息;
且需要明确指出上诉的请求以及上诉的理由。
上诉状必须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进行提交,并且,依照对方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的人数,提出相应数量的副本。
当当事人直接向第
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该第二审人民法院须在收到上诉状后的五天之内,将上诉状移交至原审人民法院。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