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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是否可追回

关于彩礼是否能被要求返还,应依据如下情形予以判断:
首先,因已经完成婚姻登记且已开始共同生活的夫妇。
在此种情境之下,若离婚,该彩礼无需予以退还;
其次,对于尚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同居生活已超过一定期限者,通常要求同居期须达到两年以上或是在这期间内孕育有子女的家庭,离婚时彩礼亦无需返还;
再者,倘若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却已长期共同生活,所收受的彩礼确实已被用作共同生活所需,那么在离婚后,该彩礼同样无需返还。
共同生活的范围,主要是以家庭成员为生活、生产之需,并且实际消耗的须予以考虑,例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所耗费的费用以及共同运营和投资等情况;
最后,尽管已经完成婚姻登记,但由于男方给予彩礼的行为使得他的生活出现了实质性的经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除此之外,因彩礼实际上属于附带条件的赠予行为,故男方并无权利要求返还。
然而,如果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女方同意返还彩礼的话,那么即使法律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法外尚情亦允许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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