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全责方的
医疗费用承担比例问题,我能为您提供以下信息作为参考:
通常情况下,在处理车祸导致的医疗费用
赔偿时,用以计算
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并非全国性法律
法规所统一制定。
而是应依据
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票据(如医药费、住院费)以及
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综合考量,以确认医疗费用的范围及总额。
若赔偿义务方对于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持有疑虑,他们需要承担起对应的
举证责任。
在此基础上,
医疗费方面的赔偿数额,将依据
一审案件辩论终结前所实际产生的数额来确定。
另外,对于因器官功能恢复所需而进行的康复训练费用、适度的美容整形费用,以及可能出现的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益方可以选择待实际发生以后再行
诉讼追求。
但是,如果已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明确指出了必然发生的部分费用,则可考虑将此部分费用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计入赔偿总额。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