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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能向哪些人员发放信用贷款

1.在诸如商业银行等机构担任董事会成员职务之人;
2.在商业银行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之人士;
3.在各类金融及相关领域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4.由商业银行董事所投资的各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所有者或高管;
5.被商业银行接受为监事之重要关联之人,如其直系亲属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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