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诸如商业银行等机构担任
董事会成员职务之人;
2.在商业银行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之人士;
3.在各类金融及相关领域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4.由商业银行董事所投资的各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所有者或
高管;
5.被商业银行接受为
监事之重要关联之人,如其
直系亲属。
《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
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
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
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