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一些常见的情况下,车主可能会被要求负起
连带责任:
(1)
侵权车辆属于个体经营者、
承包者、合伙成员或是私人企业所有者所拥有,并且雇佣了司机进行运输任务,那么此时车主或者是雇主就应当对事故
赔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侵权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了
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车主以及
承包方、承租人都必须共同承担责任;
(3)若侵权车辆的驾驶员在执勤过程中,擅自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从而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而车主则要负担起连带责任;
(4)当侵权车辆的所属单位从业主那里收取了管理费用或者分享利润后,可以视其为共同的车主,并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其挂靠的单位再负担起连带责任;
(5)当车辆的合法占有者经过车主许可,将车辆交给第三人使用时,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合法占用者及第三人均应列为共同被告,当然,车主也必须承担起连带责任;
(6)假如侵权车辆的驾驶员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而且未经车主允许擅自驾驶车辆,若因此产生了损失,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则需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7)若因
紧急避险引发了交通事故,可将引发险情的特定人员作为被告,但倘若
避险措施不当或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导致出现不必要的伤害,则应将应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同时车主或者是驾驶员所在的单位也须
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