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本罪的客体要素: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其所指向的罪犯侵犯的直接对象正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应有的公信力与威严性。
2.从实质角度来探讨
犯罪的客观要件:需要明白,本罪涉及的行为特征并非单一,既包括这三种形式——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以及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是什么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呢?答案就是一般的主体,也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
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皆可以成为犯罪分子。
4.本罪构成的心理状态:犯本罪者在行为的心理层面上,必须是直接恶意,也就是说其主观意识明确地体现了蓄意篡改或者损伤国家机关文件、凭证、印章的意愿。
误以为某人的包内藏有国家机关文件、证书或是别人的证明文件等,意图以此谋取不义之财,然而最后却发现包中的文件实际上并不属于任何机构,这种情况不能够被视为本罪的成立原因。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