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法
继承权的放弃,其必备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
继承人本人必须明确表达自己
放弃继承的意愿;
其次,继承人需要有进行普通民事活动的必要能力;
第三,继承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确认并完成对继承权的放弃。
具体而言,如果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那么他就应该在所有遗产事宜尚未妥善处理之前,以
书面形式表达出这一弃权行为。
最后,弃权行为不能对任何其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