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离婚所涉及的
家产分割问题时,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两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行决定
财产分割事宜。
其次,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也可以选择通过由法庭进行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如下: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如若夫妻之间遵循
自愿离婚的原则,则应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同时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离婚手续。
在此过程中,离婚协议需要明确双方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及关于子女教育、财产分割、
债务履行等各类事宜的协商结果。
同一法律文件中,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还明确指出:离婚时,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可根据双方协商处理;
倘若未能达成协议,将由法庭依据财产实际状况,从子女利益、女性权益照顾,以及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等角度出发进行判决。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权益等方面,亦应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