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162条所述,在
行为人实施隐匿或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若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要附加或者单独以二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罚金予以惩罚。
如若涉案主体为单位时,也需对该单位处以相应的罚金,同时对于该单位中对事故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需要接受相同程度的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