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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并不适用
诉讼时效原则。
抵押权的享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设定的行使期限而定,超出该期限,则视为放弃。
具体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之明文规制,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行使,应在其所附的主
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
若
逾期未行,对此类抵押权,人
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法律保护。
同样,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
诉讼时效期间一律设定为三年。
然而,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为准。
另外,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所规定,即自
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民事权利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起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已经过去超过二十年时间,即便权利人末及时主张,此时人民法院也不再提供司法保护。
若存在特殊情形,如因权利人的申请,且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属实的,则可依法适当从宽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