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由无偿形态下服务于他人驾驶车辆过程中引发了
意外事故,那么通常情况下,驾驶员并不需要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相关的赔偿责任应全部主张由被服务对象,即被帮工人来承担。
然而,若无偿服务者在驾驶车辆时存在恶意行为或重大失职行为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他们仍需对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进行
赔偿。
在
机动车实际运行中所涉及到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了损害,且此种伤害是由于本应承担本起事故责任的机动车导致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由负责本辆
机动车辆之强制性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其所签署的强制险责任限额,在限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积极地进行赔偿。
如若无法完全填补受害者的
财产损失,则再由负责本辆机动车辆之商业性质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其所签约的
保险合同约定,继续进行赔偿。
若仍然有部分赔偿款项未能满足受害者需求,或是关于机动车商业性质保险方面尚未投保,那么最后的赔偿职责将由
侵权行为人,也就是此次事故的责任方来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