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企业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职员,利用其职位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所属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高达六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则此行为将被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行。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贪污或是
受贿金额介于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应认定为
贪污犯罪和受贿
犯罪的“
数额较大”范畴。
同一司法解释中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依据相关规定,贪污罪与
受贿罪等具体
罪名的“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界限,应当参照与其对应的受贿罪、贪污罪的相关数额标准规定。
因此,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与其相应的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标准相同,也就是说,如果其涉案金额积累到六万元,即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