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与“
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自行制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对于在进行跨地区运行公交车辆上发生的盗窃案情,若盗窃地点无法予以明确核实,那么应对相应的盗窃数额进行评估,衡量其是否符合刑
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如果所涉物品涉及到毒品等
违禁品,则应按照盗窃罪的
追诉标准予以惩处,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相应
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