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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哪些法益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到,侵犯个人信息罪侵犯的关键法益是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换言之,就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其次,从整体上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这个大类中的一种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这类犯罪主要涵盖了非法侵害公民身体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各种情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公民个人信息内含及其界限的不断变更,如何在确保刑法明确、精确定义的基础上,确保该新兴罪名的长期适用性,无疑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任务。
由此,基于上述考虑,执法机构将情节犯作为反常刑法的构建准则,便显得极其自然且合理。
所谓情节犯,是指依据概括性犯罪情节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来决定的违法类型。
这种类型在实践中表现出其独特性在于,其“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等概念虽然只是一种综合规定,但并未设定明确的边界,从而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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