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全面剖析:首先,在主观层面上,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性以及是否以谋求利润为主要动机是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
侵权的关键因素。
此乃罪与非罪之间的分水岭所在。
换言之,若
行为人的侵犯他人权益之举主要侧重于赢取非法收益,则无疑已跨越了法律的红线。
其次,仅当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
著作权行为所导致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情节时,方能视为
犯罪行为得以成立。
最后,无论是撤销、变相发行还是非法复刻、发行他人著作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版权的书籍,皆可视为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行为;
而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授权,擅自复制或发行其拍摄的录音录影,同样构成该类型的侵犯行为;
此外,制造并销售
伪造他人署名的书画作品亦属于侵犯著作的
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只有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深入剖析,才能准确地界定和判断哪些行为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