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滥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Ⅱ)借助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支付交易;
(Ⅲ)未经授权而冒充他人信用卡进行付款操作;
及(Ⅳ)恶意透支逃账行为。
如上所述,所谓的"恶意透支",系指持卡者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逾越预定的额度限制或结算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提醒催促后仍旧不予偿还的行为。
对于利用
盗窃手段取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
至于实施
信用卡诈骗活动时,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
数额巨大”;
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的,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定义中,“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一情形,包含了以下四种可能出现的情况:(ⅰ)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擅自使用;
(ⅱ)
欺诈他人获得其信用卡并肆意使用;
(ⅲ)秘密盗取、收购、骗取或者通过其他不合法途径获取他人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然后运用这些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渠道进行恶意利用;
以及(ⅳ)其他所有未经允许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