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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哪些具体情形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是基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追求,从而违背了信用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利用信用卡来实施诈骗行动,旨在获取非法的财务数量较多的一项违法行为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本罪揭示的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利用信用卡来虚假获取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主体通常是各个方面的个体人员,因此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触犯者。
此外,本罪的主观意识是犯罪意图,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有意愿且直接地渴望得到他人财产,且不得有间接故意过失犯罪的可能性。
这种犯罪意图在涉及到不同种类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其具体内容各异。
例如,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从事诈欺活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应优先考虑他们是否清楚了解这些信用卡属于伪造或作废,否则,便无法成功构成犯罪。
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准确地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这同样需要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来进行分析,假如行为人怀揣着对他人财产的不正当意图,那么这将被定义为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根据刑法196条的规定,下列情形都涉及信用卡诈骗活动:(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等。
这些情形下的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较大”的话,将足以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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