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他人
信用卡并使用,属于事实上的
信用卡诈骗犯罪。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素:(1)故意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通过
虚假手段获得的
身份证明来申请的信用卡;
(2)在明知其已过期或不可用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类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即持有者以非正常手段获取信用卡资金,且在警方发出催促还款通知后仍然未进行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针对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描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包括非法取得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这种情况。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