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债权
质押通常需在全国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特定登记。
具体而言,该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明确表述,对于以
汇票、
本票、
支票、债券以及存款单、仓单和
提单等金融工具作为
抵押物的情况下,
债权人的质权自抵押物品所包含的各项权益书面证件交由质权人收悉之时起正式生效;
若不存在相关权利凭证,则该质权将自履行
抵押品出质注册登记手续之后方可成立。
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场合,应严格按照相应
法规的要求执行。
另外,根据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若债权人为将期权、
股权用作抵押,同样需要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后才能建立质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本条规定,无论期权还是
股权出质以后,均不得擅自进行交易转移,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同意见同意转让。
此外,出质人在转售期权或股权获得的相应款项应当及时地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转入指定账户进行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